每经评论员吴泽鹏
【资料图】
近日,“广州首家科创板上市公司”方邦股份(SH688020,股价130.30元,市值107.4亿元)被曝出“客户谜团”:其大客户深圳市赫裕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深圳赫裕),竟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惟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惟实电子)同厂办公、同一电话;深圳赫裕实控人夏新月,同时又是惟实电子监事和30%持股的少数股东,5年累计分得股利超2100万元,而此人曾以“员工”身份出现在公司账目中。
记者实地探访发现,一间厂房同时悬挂两家公司牌匾,方邦股份相关部门对此回应“不清楚”。更令人生疑的是,公司对惟实电子的年报定性摇摆不定——2026年半年报称“参股公司”,此前财报称“子公司”“控股子公司”。公司回应称“填哪个应该都可以”。
“参股”就是参股,“控股”就是“控股”,怎么能“都可以”呢?这让人疑窦丛生。
须知,在财务和法律语境下,“参股”与“控股”泾渭分明,前者不具有控制权,后者则意味着纳入合并报表。
方邦股份在定期报告中,时而将持股70%的惟实电子列为“子公司”“控股子公司”,时而又标为“参股公司”,这种随意切换本身,已经反映出公司对信息披露严肃性的漠视。如果连“控股”还是“参股”都可以“灵活处理”,投资者又如何相信财报中其他数据的可靠性?
再看公司的“客户谜团”,所谓的“形式合规”也不能成为“护身符”。
交易所上市规则明确,关联方认定应遵循“实质重于形式”原则。当客户与子公司共用厂房、共用电话、员工直言“那是老板的另一家公司”时,是否构成“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”的关联交易关系,不应视而不见。
公司也不能仅凭“未在上市公司层面担任董监高”这样的形式理由,就轻率否认任何关联交易可能性。交叉任职、经营混同等事实因素,同样应当被纳入审视范围。
更需要合理解释的是,一方面母公司连年亏损,另一方面子公司又持续盈利并持续向同一少数股东大额分红,对比太过鲜明。
方邦股份近年来归母净利润亏损严重,而夏新月同期却能从惟实电子分红超过2100万元。利润源源不断地从上市公司体系流向同一个自然人,而这位自然人恰恰又是上市公司大客户的实际控制人。这条资金链上的每一环,都可能指向关联交易的嫌疑,都需要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。
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严肃性,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,也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最基本的诚信承诺,容不得儿戏。其底线要求是让投资者“看得明白”,而不是让公司“说得过去”。
方邦股份第五大客户是不是关联交易方,子公司到底算控股还是参股,2100万元分红最终流向谁的口袋——这些不是“文字游戏”能掩盖的。这场客户关系谜团,是时候揭开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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